商标侵权辩护词(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抗辩的主要类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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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辩护词(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抗辩的主要类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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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同和相似的防御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抗辩。这里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辩护。

首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限于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依据。

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客体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或者近似。

在判断近似商标时,所谓近似需要已经达到容易引起混淆的程度,即如果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就可能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理解。比较时应采用孤立观察、整体观察和重要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结论的,可以认定不构成侵权。

第二,原告的诉讼主体没有辩护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专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没有商标注册人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一般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主体应符合上述要求。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要求,被告可以提出原告主体不合格的抗辩。

第三,在先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可以用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不构成侵权。

四、常用名抗辩

根据《商标法》规定,以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取得显著特征,使用后易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在注册后,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称抗辩:注册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在广泛的地域内广泛使用;作为商标,普通名称在使用中已不显著;通用名称只是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并不能限制他人使用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拥有通用名称的商标所有人无权阻止他人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

第五,合理使用防御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解,就不构成侵权。

不及物动词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抗辩

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方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主张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撤销注册商标的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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