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商标权在离婚时怎么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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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商标权在离婚时怎么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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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夫妻同心,合力断。然而,近日,海南一对年轻夫妇出现感情问题,最终离婚。原来法院已经判决准予他们离婚,判决包的名称、营业执照、租赁铺面的经营权归其妻王某勋所有。但是因为判决没有处理包装店的商标,商标纠纷就这样来了。请看边肖智产科提供的详细报告。

王某勋、王某元于2004年初开始在海口南北水果市场批发零售纸箱、包装材料。经过夫妻俩的努力,包装店逐渐红火起来。为了保护这个品牌,2004年11月,夫妻俩去工商部门申请了该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她的丈夫王某元。

然而,与他们蓬勃发展的业务相反,他们的关系出现了问题。2006年9月,琼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某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11月,海口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4月,琼山法院判决准许夫妻俩离婚,包的名称、营业执照、租赁铺面的经营权归其妻王某勋所有。判决没有处理包装店的商标。

2008年2月,工商部门核发了《包装店商标注册证》,有效期为2008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王某勋在使用该商标的过程中,委托佛山某公司印制带有该商标的包装盒并销售。后王某元向海口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勋及佛山某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所有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王某勋反诉:确认商标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工商部门在2005年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认定该商标是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取得的无形资产。因此,应当认定商标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勋没有侵犯王某元。

一审法院裁定:

1.驳回王某元的诉讼请求;

2.驳回王模训的诉讼请求。

王不服,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据《商标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的专用权,包括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直到2008年2月7日才形成,两人于2007年4月离婚。商标权依法归王某元个人所有。

2008年2月7日前,王某元不享有该商标专用权,故2008年2月7日前,王某勋及某公司未侵犯王某元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2008年2月7日依法注册后,王某勋继续委托某公司印制、销售带有商标的包装盒,构成对王某元商标权的侵犯。

二审法院裁定:

1.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王某勋反诉;

2.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

3.本判决生效后,王某勋及佛山某公司立即停止印刷销售该商标的包装;

4.驳回王某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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