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注册(欧盟商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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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欧盟商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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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以下简称欧共体)有15个成员国,欧洲法院仅对欧共体常设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共同体商标法规规定,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以下简称欧洲商标局)的某个分支机构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有权向欧洲商标局内部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虽然上诉委员会是欧洲商标局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可以独立做出行政决定。如果一方不服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他可以向设在卢森堡的欧洲共同体初审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服欧共体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两个月内直接向欧共体上诉法院(最高审级)提出上诉,无需征得一审法院的同意。当事人的最终上诉范围仅限于法律问题。 一审法院受理的不服欧洲商标局行政决定的案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0%至25%。法院审理案件遵循行政诉讼原则。因为上诉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欧洲商标局是这类案件的被告,欧洲商标局必须回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双方案件的胜诉方(在上诉委员会诉讼中)是一审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诉讼,法院无权强制其参加诉讼。 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欧洲商标局由其法律部门的律师代表。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审查欧洲商标局上诉委员会是如何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要审查案件事实,还要审查该决定的法律适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约90%),欧共体初审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上诉决定,大多数败诉方不再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救济。一审法院撤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发回重审的情况并不多见。 据欧共体初审法院法官介绍,截至2004年9月底,该法院已审结54起不服上诉委员会裁决的商标案件,其中33起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在这54宗个案中,约有15%至20%透过法庭调解获得解决。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欧共体对商标确认的司法审查压力远小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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