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与民法总则(商标侵权案中的诉讼中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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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与民法总则(商标侵权案中的诉讼中止怎么办)

本文章主要讲述商标侵权案中的诉讼中止,楷和百科网主要提供生活百科,旅游百科,工商百科,信息百科,植物百科,品牌百科,法律百科,营销百科,饮食百科,娱乐百科等百科生活知识分享平台
本文主要讲述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诉讼中止。开河百科主要提供生活百科、旅游百科、商业百科、资讯百科、植物百科、品牌百科、法律百科、营销百科、饮食百科、娱乐百科等生活知识分享平台。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与边肖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诉讼中止: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会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以对抗原告的侵权诉讼。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被告的撤销申请,启动商标评审程序,法院是否应当中止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是否中止民事诉讼的问题,本质上是商标权人与公众利益平衡的问题。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笔者的一些观点。 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笔者查阅相关案例后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方式是中止诉讼;第二种方式是继续审理,不中止诉讼。 之所以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规定这个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商标纠纷案件审理中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许多新的问题没有得到解释,如在先权利问题、民事纠纷的诉讼可能因商标授权的行政程序而中止等。,而且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调查研究,在今后的法律适用中不断总结解决。 知识产权诉讼法可以借鉴。研究商标以外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止的实践,分析总结其规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专利侵权、植物新品种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的中止诉讼。 通过研究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以下基本规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权利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经实质审查后的权利较为稳定,一般不停止诉讼;对于未经实质审查的权利,其稳定性较弱。一般应中止诉讼,但异议应在答辩期内提出。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专利符合实际要求或者明显不符合实质性要求,可以中止诉讼,进行审理。 中止诉讼的一般原则以前,国际上对商标注册的审查制度有两种,即审查原则和不审查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审查原则。 从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采取审查原则,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因此注册商标应当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根据协商前总结的是否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被告在诉讼中请求撤销原告注册商标的,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商标评审的相关规则和实际情况,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就要持续2 ~ 3年。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正常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 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申诉期为2个月,经批准后可以延长。 最终结果要3-4年才能下来。 如果法院根据被告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频繁中止诉讼,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将得不到及时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正常经营将很可能受到极大冲击,经营者注册商标的积极性将严重受挫。 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必然成为一种“瘫痪”的权利。即使几年后原告胜诉,也是迟来的公平与不公平,违背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也违背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更不符合当前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潮流。 因此,基于这一考虑,诉讼一般不应中止。 根据上述分析,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撤销原告注册商标的,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但如果不中止诉讼,则可能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不公平。 这是因为我国对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不是包罗万象的审查。比如商标的在先权利和他人的非商标权利(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企业名称权、域名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没有得到积极的审查。 一方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可能主动对上述前四种未经授权而自然产生的权利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查,除非在先权利人在通知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授权后申请撤销;另一方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能主动审查后三种授权所产生的权利,因为它们与注册商标不是由同一机关授权的,除非在先权利人在通知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授权后申请撤销。 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商标实质审查存在漏洞,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国商标法设置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审查程序,为行为发生后提供救济。 因此,可能会侵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先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也与我国商标法及相关立法的宗旨相违背。 因此,笔者认为,被告以原告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为由申请撤销,请求法院中止诉讼时,法院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判断申请人的撤销请求能否成立。法院认为撤销请求可以成立的,将决定中止诉讼。法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请求明显不成立的,不予中止诉讼,继续审理。 法院直接行使对撤销请求的审查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越权,因为我国商标法的修改确立了法院对商标授权的最终审查权,这对法官的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应当谨慎行使这一权利。 上一篇:不服注册商标纠纷裁定需要注意什么? 下篇:提起商标诉讼的情况 本文——商标侵权案件中止诉讼在此。欢迎继续关注www.khjxs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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