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标侵权管辖权(网络商标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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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标侵权管辖权(网络商标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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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商标侵权将越来越多地以融合的形式、新的类型出现,给审判带来一定的难度。

知识产权律师:7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没有解决所有的困难,但对于目前的市场乱象来说,无异于一剂强心针。

侵权整合的新类型

2005年1月,灵芝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芝公司)被授权获得“杰克琼斯”商标专用权,并于2006年8月注册了“杰克·琼斯”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但自2008年起,灵芝公司发现杜先生于2007年4月11日注册的“杰克·琼斯中文网”和“杰克·琼斯官网”大量使用与灵芝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其网站上宣传产品,灵芝公司就此起诉杜先生和崔女士。

海淀法院民五庭助理法官吴园妹告诉记者,目前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将商标注册为域名、将商标用于企业名称、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商标侵权行为会越来越多地以融合的形式和新的类型出现,给商标审判带来一定的困难。”吴园妹说。

庭审难度更大。

虚拟性、无纸化、互动性是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使电子商务具有无可比拟的便利性,但同时也给商标权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难。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确定电子商务行为的侵权地点,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没有明确规定。”吴园妹说,除了管辖权难以确定,侵权主体也难以确定。

据介绍,在《办法》出台前,由于电子商务实名登记制度不明确,很多小网站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真实,备案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在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于备案信息与被告姓名不符,原告主动撤诉。

另一个难点是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难以认定。在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直接参与商品的生产、销售或制造,因此一般不存在因销售商品而导致的直接侵权,其行为大多是间接的。这种间接帮助的性质,需要法院通过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必须出台专门的法律。

据了解,7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首次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定。

然而,面对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涉及的商标侵权新老问题,该方法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此外,我国电子商务存在诸多问题,如管辖权的确定、电子证据的规则等。很难涵盖所有问题,未来有必要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吴园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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