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插画(商标注册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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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插画(商标注册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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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注册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日享有的优先权。这意味着拥有“优先权”的人可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插队。那么如何写商标注册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呢?

一、如何撰写商标注册优先权书面声明?

该书面陈述应当以申请书中的相应项目为依据,即初始申请的国家、申请日期、申请号等。内容应当用中文填写,不得使用国家的英文缩写。对于香港和台湾省,应当使用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省。申请日期应按“××年×月×日”格式填写。提醒一下,有些代理机构习惯在申请书上加盖“优先权”字样的章,该章不应与商标局的优先权确认章相同或近似,也不应加盖在书面声明上填写项目。

2.申请副本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和《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在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商品上申请相同商标的商标注册,才能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因此,新申请的商标必须与第一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新申请商标中指定使用的商品也应与第一次申请中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考虑到实际情况,申请人可以缩小新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范围,但不得超过第一次申请的商品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的复印件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由于部分国家尚未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仍采用各自的分类方法。所以只要他们报的货是一样的,就不应该考虑他们的品类是否一致。

第三,关于商标注册优先权的问题

目前,涉外代理机构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和程序不统一,部分代理机构的文件不规范。主要问题如下:

(一)书面陈述不规范,申请日与副本日期不一致的;

(2)第一次申请和证明文件的副本没有翻译成中文,更有甚者,个别代理人没有如实翻译副本;

(三)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超出初次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4)新申请的商标与提供的初始申请副本中的商标不同。有的代理机构不顾我国目前不受理立体商标申请的法律事实,代表申请人以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的平面图在我国主张优先权,但实际上立体商标与其平面图是两个不同的商标;

(5)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条例中明确指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被承认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商标注册的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这一条在实行申请在先注册原则的中国尤为重要。个别代理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我国相关商标法律法规,做出违背其职业道德的事情,不仅损害了其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国商标代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商标代理机构需要进一步提高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加强内部管理,尽快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同时,商标局作为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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